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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南宁道路停车位法定节假日免费!

5月26日,《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获得了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批准。按照计划,该条例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建设单位不出售或未出售的停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居住小区的业主,租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业主要求承租停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南宁新规:

居住小区车位不得只售不租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时指出,南宁市当前停车泊位总量严重不足、配置不合理、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导致停车管理不到位、停车收费管理混乱等情况出现。制定该条例是规范南宁市停车场的管理,提升南宁市城市交通管理水平。

 

南宁市在制定《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时,注重解决部分居住小区内停车位“只售不租”、部分车辆长期占用消防通道和公共停车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位如何向社会开放等群众呼声高的问题。


《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部分内容如下↓↓



道路停车位收费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位停车者有权拒付停车费用:

(一) 不按照规定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的;

(二) 不按照要求设置公示牌或者公示内容不全的;

(三) 工作人员不佩戴统一标识和工作牌证的;

(四) 拒绝提供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的。



此外,占用居住小区内消防通道或者占用管理规约中明确禁止停车的公共通道违规停放车辆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请求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有关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投诉。



国家、自治区法定节假日期间
道路停车位实行免费停放


《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鼓励有条件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共享停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自治区法定节假日期间,道路停车位实行免费停放。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处于免费或者免费时段的道路停车位停车者收取费用。

来源:广西日报、930老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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